注税税法二第三章第6节申报纳税程序

2013-11-23 16:29:54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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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税法二第三章第6节申报纳税程序

纳税人应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因经常发生转让房地产行为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可按月或税务机关规定期限缴纳。

申报时提供的证件和资料:(见教材P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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