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撤销与注销是不同的行政行为。
(1)撤销:是把权利拿走,是一个实体权利问题(纠正违法行为)针对许可本身的违法;
(2)注销:是手续,是程序问题(许可没有了把它注销)。
2.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此外,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消;撤销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