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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税收相关法律第一章第3节行政行为程序与行政程序法
(一)行政行为程序与行政程序法的含义
现代法治的核心问题是行政法治,现代行政法治的核心机制是行政程序法律制度。行政程序法的核心价值有两个:(1)公正;(2)效率。
(二)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1.公开原则。公开原则主要体现在法律公开、资料公开、行政过程公开、行政决定公开等方面。
2.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要平等地对待当事人各方,排除各种可能造成不平等或偏见的因素。
3.参与原则
4.效率原则
(三)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
1.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公开(或称情报公开、情报自由)是指,凡是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信息资料,除法律规定应予保密的以外,有关机构均应依法向社会公开,任何公民或组织均可依法查阅、复制。
2.回避制度
3.行政调查制度
4.告知制度
行政主体在进行某项行政行为之前、之中、之后对行政相对人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如何行使有关权利、履行有关义务以及其他有关事项,负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告知相对人并加以指导的义务。
5.听证制度
6.行政案卷制度(即案卷排他性制度)
7.说明理由制度
按照行政法治的要求,行政机关应将作出行政决定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理由对行政相对人说明。
8.教示制度
9.时效制度
时效制度是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给予时间上的限制以保证行政效率和有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程序制度。
(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公开的范围、方式与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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