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学习网为将要参加注册税务师考试的考生搜集整理了“注税税收相关法律第二章第2节行政许可设定权划分”的内容,希望这篇文章在考生们备战的时候能够提供有用的知识内容,具体内容如下:
注税税收相关法律第二章第2节行政许可设定权划分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是确定适用行政许可的主要依据。
2.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3.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4.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特别提示】能够设定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仅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规章)。
想要参加注册税务师考试的考生通过阅读“注税税收相关法律第二章第2节行政许可设定权划分”一文,相信对该知识点已经有了深入的了解,小编祝愿考生们能够积极备考,祝各位考试顺利!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