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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税收相关法律第五章第2节行政复议受理案件的范围
根据规定,对行政机关的下列行政行为不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等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审批、登记等事项的;
9.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
10.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
11.认为行政机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例外情况:
⑴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⑵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应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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