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学习网为将要参加注册税务师考试的考生搜集整理了“税收相关法律第二篇第三章第2节合同的解除”的内容,希望这篇文章在考生们备战的时候能够提供有用的知识内容,具体内容如下:
税收相关法律第二篇第三章第2节合同的解除
1.自愿解除
2.法定解除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提示: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想要参加注册税务师考试的考生通过阅读“税收相关法律第二篇第三章第2节合同的解除”一文,相信对该知识点已经有了深入的了解,小编祝愿考生们能够积极备考,祝各位考试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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