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1.合同的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司法解释》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合同签订地的确认
(1)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
(2)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提示: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答疑编号:NODE00723300230300000212
3.格式条款合同
(1)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格式条款无效情形:
①《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②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情形的,
③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4)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答疑编号:NODE00723300230300000213
(五)合同的效力
1.合同生效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如:房屋买卖合同,不登记“所有权”不转移。
答疑编号:NODE00723300230300000214
(2)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3)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答疑编号:NODE00723300230300000215
2.效力待定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答疑编号:NODE00723300230300000216
(2)无权代理的合同
①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②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③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3)无权处分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2009年单选题)
【司法解释】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P145)
答疑编号:NODE0072330023030000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