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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实务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1.销项税额
掌握征税范围、计税依据方面的有关规定,并结合申报表有关栏目学习。
几个要点:
销项税额=销售额x税率
2.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进项税的情况主要有: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l3%的扣除率计算;
(4)购进或者销售货物或者以及在生产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事项。
(2)下列项目的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有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上述第1-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3)税务机关规定的不得抵扣的其他进项税额。
4.进项税额抵扣的相关规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未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5.进项税额的扣减
(1)因进货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2)已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情况的,应将该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6、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处理
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二)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x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也不包括其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如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二、出口货物应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一)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计算方法
应退税额=购进货物的进项金额x退税率
(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计算方法
免、抵、退税的计算思路及分录提示:
(1)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也可以简化为: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fob×外汇牌价×征退税率差-免税购入原材料价格×征退税率差
2.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3.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公式: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也可以简化为:免抵退税额=fob×外汇牌价×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4.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的"期末留抵税额"。
例题:生产企业2009年4月发生下列业务:
(1)进口材料,海关审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500万元,关税税率为10%,海关征收了关税,代征了进口环节增值税。
(2)从国内市场购进原材料支付的价款为8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金为136万元,银行存款支付,货物入库,发票经过认证。
(3)外销货物的离岸价为1000万元人民币。
(4)内销货物的销售额为1500万元(不含税),收到支票。
要求:该企业适用"免、抵、退"的税收政策,上期留抵税额50万元。计算相关税金并作出会计处理。(假定上述货物内销时均适用17%的增值税率,出口退税率为15%,按申报数进行出口退税处理)
【正确答案】 (1)进口环节应缴关税500×10%=50万元
借:物资采购 50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进口关税 50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进口关税 50万元
贷:银行存款 50万元
进口环节海关代征增值税500×(1+10%)×17%=93.5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3.5万元
贷:银行存款 93.5万元
(2)国内采购进项税136万元
借:物资采购 8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6万元
贷:银行存款 936
(3)出口货物销售免税
借:应收外汇帐款 100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一般贸易出口 1000万元
出口货物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为:1000×(17%-15%)=20(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0万元
(4)内销货物销项税额1500×17% = 255(万元)
借:银行存款 1755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万元
三、代理增值税申报操作规范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电子信息采集系统一般纳税人的申报资料
(1)必报资料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备份数据软盘和ic卡、《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其他必报资料。
(2)备查资料
注意:一般纳税人有待抵扣问题。参考税法一的相关内容。
(二)小规模纳税人
(三)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1.申报程序
退税申报期为每月1~15日。
2.申报资料
(1)生产企业向征税机关的征税部门或岗位办理增值税纳税及"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①《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规定的附表;
②退税部门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③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生产企业向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①《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②《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③经征税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④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填报:
a.《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b.《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表明细表》;
c.《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
d.《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⑤装订成册的报表及原始凭证:
a.《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b.与进料加工业务有关的报表;
c.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d.经外汇管理部门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中远期收汇证明;
e.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f.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
g.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申报要求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项目的申报要求
①"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填写当期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的全部(包括单证不齐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
②"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按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填报,有进料加工业务的应扣除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③"免抵退税货物已退税额"按照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表》中的"当期应退税额"填报。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申报要求
对前期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当期收集齐全的,应在当期免抵退税申报时一并申请参与免抵退税的计算,可单独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在"单证不齐标志栏"内填写原申报时所属期和申报序号。
四、代理填制增值税申报表的方法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例题】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工业生产企业,有进出口经营权,相关信息按实际情况填写。购入和内销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率均为17%。表格填制p119
2009年1月经济业务如下:
(1)购入商品一批,不含税价1000000元,银行已付款,货物已经验收入库,专用发票已经认证通过;
(2)内销产品一批,不含税销售额200000元,已通过银行收讫款项;
(3)福利部门领用自产产品一批,正常不含税售价10000元,成本8000元;
(4)本月15日,主管国税局对企业进行稽查,查出用存货对外投资少计视同销售收入10000元,应补缴1700元增值税,已于22日缴清。
(5)上月底结转本期留抵税额10000元;
(6)出口一批产品,适用的退税率为13%,出口货物离岸价700000元,该批货物对应的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100000元人民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出口退税相关报表均在2月10日填写完毕。
要求:
(1)计算出口免、抵、退相关数据;
(2)做相关分录;
(3)填列《增值税申报表》。
【答案】
1.计算出口免、抵、退相关数据: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700000×(17%-13%)-100000×(17%-13%)=24000(元)
免抵退税额=700000×13%-100000×13%=78000(元)
当期应纳税额=(200000+10000)×17%-(1000000×17%-24000)-10000=35700-146000-10000=-120300元
120300>78000,故按78000实际退税,因为已经全额退税了,故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的金额为零;
2.会计分录:
(1)购入货物的分录:
借:库存商品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0 (1000000×17%)
贷:银行存款 1170000
(2)内销货物的分录:
借:银行存款 23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200000×17%)
(3)福利部门领用商品:
借:应付职工薪酬 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
贷:库存商品 8000
(4)借:长期股权投资 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1700
(5)借: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1700
贷:银行存款 1700
(6)出口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额税的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 28000(100000×7×(17%-13%))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8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0 (100000×(17%-13%))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000
(7)出口退税的相关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 78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78000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表。纳税人不论不无销售额,均应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填报本表,并于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
几点提示:
1.申报表第1行的收入是第2、3、4行的合计,含了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第11项销项税是以第1行销售额的数据为基数计算的,第7栏的合计,里面很清楚的表明"纳税检查调整"的税额也是含在销项税的,所以,本例中第11行的销项税是含了1700的查补税款的,这一点请大家要注意。
2.我们申报表第19、24、32、34栏要反映正常的销售业务的征纳税情况,既然查补的销项税在11行中反映了,那么我就在应抵扣的进项税17栏中把这个查补的销项税加进去,正好可以在第19栏抵销查补销项税的影响
3.查补的税款的计征,补缴,欠缴情况在第16、22、36、37中反映,如果企业按规定补税了,那在38行中反映为零,如果未正常缴税,那单独反映在38行中,不反映于32、34中,以便与正常的应纳税,欠缴税款有所区别。
4.简易办法征税的货物,在5、21、22中反映,也不与正常的销售业务混在一起,因为简易办法征税项目不得抵扣本期正常的进项税。
五、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购及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具体要求。
(一)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认定和登记
防伪税控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一式三联。第一联防伪税控企业留存;第二联税务机关认定登记部门留存;第三联为防伪税控企业办理系统发行的凭证。
防伪税控企业发生下列情形,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认定登记,同时由主管税务机关收缴金税卡和ic卡。
1.依法注销税务登记,终止纳税义务;
2.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3.减少分开票机。
(二)防伪税控系统的发行与管理
防伪税控企业办理认定登记后,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向其发行开票子系统。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认定登记,同时办理变更发行。
(三)防伪税控系统专用发票的领购、开具和清理缴销管理
防伪税控企业凭税控ic卡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电脑版专用发票。
新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在系统启用后10日内将启用前尚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包括误填作废的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缴销。
(四)防伪税控系统的申报纳税和认证的抵扣管理。
经税务机关确认为"无法认证"、"认证不符"以及"丢失被盗"的专用发票,防伪税控企业如申报扣税的,应调减当月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