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注册税务师代理实务考点:消费税纳税审核代理实务

2013-02-17 11:39:28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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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消费税纳税审核代理实务

一、计税依据的审核

(一)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的审核

1.实行从价定率征税办法的应税消费品的审核

(1)对价外费用的审核

(2)对包装物的审核

逾期不退还的包装物押金的审核。

例题:某企业本期存在逾期不退还的应税消费品包装物押金1000元,增值税税率17%,消费税税率10%,错误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    1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0

调账分录如下:

借:其他业务收入          145.30[1000/1.17×17%]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5.3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85.47[1000/1.17×1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85.47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审核要点

特别注意自2001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准予抵扣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的政策,防止企业仍按原规定执行,多抵消费税。上述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装白酒装瓶出售等。另外,自2006年4月起,消费税政策又作了较大调整,应注意新旧政策的差异。

(三)视同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审核要点

[例11-5]注册税务师受托对乙卷烟厂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发现当期甲卷烟厂交给乙卷烟厂烟叶10吨(每吨成本600元)委托加工成烟丝,乙卷烟厂在加工过程中代垫辅助材料实际成本为1000元,加工费为3500元,双方协议中规定不考虑代垫辅料的费用。因乙卷烟厂无同类烟丝销售价格(不考虑从量计税因素),代收代缴消费税时作如下处理: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9500÷(1-30%)

=13574.43(元)

应代收代缴消费税=13571.43×30%=4071.43(元)

乙卷烟厂在甲卷烟厂提取烟丝时,收取了加工费、增值税的同时代收代缴消费税,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9166.43

贷:主营业务收入 3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95

--应交消费税 4071.43

原材料--辅助材料 1000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辅助材料)÷(1-消费税税率)

=(6000+3500+1000)÷(1-30%)

=15000(元)

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15000×30%=4500(元)

少代收代缴消费税=4500-4071.43=428.57(元)少计加工费收入1000元,少计提销项税额=1000×17%=170(元)注册税务师建议乙卷烟厂会计作如下调账分录:

借:应收账款--甲卷烟厂 598.57

主营业务成本 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应交消费税 428.57

(四)金银首饰的审核要点。

1.金银首饰范围的审核。

2.金银首饰计税依据的审核要点。

(3)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审核。

二、适用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的审查

注意自2006年4月起,消费税政策作了较大调整,应按新政策审核纳税人相应期间的纳税情况。具体规定为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500克)或0.5元/毫升。从量定率的计量单位按实际销售商品重量确定,如果实际销售商品是按体积标注计量单位的,应按500毫升为1斤换算,不得按酒度折算。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审核

(一)生产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审核要点

对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应税消费品或通过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按规定直接予以免税的,可不计算应缴消费税。

(二)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审核要点

对外贸企业自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除审核出口发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购货发票等退税凭证外,还应审核"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四、纳税审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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