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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消费税纳税申报代理实务
一、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卷烟、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的计税办法为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方法。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1.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一般情况下,和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是同一个数字,都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但下列款项不包括在内:
(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2.应税消费品的课税数量
(1)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自产消费品的,应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量;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计税依据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3.用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1)下列用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在计税时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2)消费税的抵扣,除了石脑油没有明确限制外,其他的都是一对一的,即一般是在同一税目中相抵,例如烟丝对卷烟,化妆品对化妆品;
(3)消费税征税税目中,酒及酒精、高档手表、游艇、小汽车这四个大税目不存在抵扣问题。
上述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是:
4.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2)用于其他方面的,应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应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注意:1.以上二种方法存在先后顺序,如果题干给出的同类消费品正常的销售价格,则直接使用该价格,不再考虑组成计价格,同时,上述公式不仅适用于从价定率征收,同时适用复合计税方法计算消费税。
2.09年1月起执行的新《消费税暂行条例》对复合计税的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发生了变动: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但《税ⅰ》变动的不是很彻底,所以,上述提示学员只作参考了解。
5.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注意:采用复合计税方法计算消费税的,也采用上述计算公式计算组成计税价格。
当期准予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是:
6.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7.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的计算
外贸企业从生产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或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应退消费税税款,分两种情况处理:
(1)属于从价定率征收的应税消费品,应依照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计算,其公式为:
应退消费税税额=出口货物工厂销售额×税率
(2)属于从量定额征收的应税消费品,应依照货物购进和报关出口的数量计算,其公式为:
应退消费税税额=出口数量×单位税额
注意: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免税,不涉及退税。
二、代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操作规范
(一)自产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1.自产应税消费品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二)出口应退消费税
1.生产企业
注册税务师应向主管征税机关提供"两单一票"办理免税手续。
两单一票: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出口发票。
2.外贸企业
应税消费品出口后外贸企业凭"两单两票"及消费税专用税票向主管退税机关办理退税手续。
两单两票: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出口发票、购货发票。
三、代理填制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方法
申报表注意共同栏次的填写口径及逻辑关系:
a.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要用倒推方式 (期初库存+本期购入-期未库存)
b.本期减(免)税额:不含出口退免税,目前在教材中只认可"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p138)
c.期初未缴税额:看上期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中的"期末未缴税额";
d.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本期实际缴纳的,属于上期的消费税;
e.本期预缴税额:本期实际缴纳的,属于本期的消费税额(属于预缴);
f.本期应补(退)税额=主表(本期)应纳税额合计-a-b-e
g.期末未缴税额=c+f-d(或者改写为:期末未缴税额=c-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