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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票领购管理规程
(一)发票领购的适用范围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以申请领购发票,属于法定的发票领购对象;
2、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发生临时经营业务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凭单位介绍信和其他有效证件,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3、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在办理纳税担保的前提下,可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二)发票的领购手续
按发票管理法规的规定: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及财务印章等相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对于跨省、市、自治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三、代理领购发票操作要点
(一)代理自制发票审批程序与操作要点
注意:自制发票仅限于普通发票
(二)代理统印发票领购操作要点
第一,批量供应。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财务制度较健全、有一定经营规模的纳税人。
第二,交旧购新。用票单位交因旧的发票存根联,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留存,才允许购领新发票
第三,验旧购新。税务机关审验旧发票存根后,由用票单位自己保管。
后两种方式适用财务制度不太健全、经营规模不大的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
注意三种方式的区别及各种方式的适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