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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税务行政复议代理实务
在历年考试中,以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的形式为主,间或有简答题。考虑到本章的内容和地位,今年分值约在3~4分左右。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有关规定
1、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参加人(选择与简答题)
1.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2.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3.税务行政复议的第三人
4.税务行政复议的代理人
(三)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原则(多选题)
(四)税务行政复议审理的基本规程
税务行政复议审理的基本规程包括:申请、受理、证据、复议决定和送达。择其重点分述如下:
1、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2、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②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
①申请人死亡,须等待其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②申请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③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其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④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复议机关暂时无法调查了解情况的;
⑤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进行处理的;
⑥案件的结果须以另一案件的审查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尚未审结的;
⑦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正在履行的;
⑧其他应当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①依照规定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
②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发现其他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先于本机关受理的;
③申请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④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因第6条1、2项原因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仍无人继续复议的,行政复议终止,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⑤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终止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