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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其他税种纳税申报代理实务
一、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在《税务代理实务》处于次要地位,不是考试的重点章。其中,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是本章的重点。在历年考试中,以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的形式为主,也几次出现过简答题。考虑到本章的内容和地位,今年分值约在4~5分左右。
本章重点难点
(一)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实务
1、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适用的超率累进税率计算征收。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掌握下列内容是计算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关键问题。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2)房地产开发成本
它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的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
(3)房地产开发费用
它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①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产地开发费用为: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②纳税人不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产地开发费用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③扣除项目金额中利息支出的计算问题作了两点专门规定:一是利息的上浮幅度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超过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许扣除;二是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
(4)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它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