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注册税务师代理实务考点:纳税双方的权利

2013-02-21 17:42:39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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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纳税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熟悉税务机关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注意追征税款权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二、熟悉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纳税人的权利

依法申请收回多缴的税款。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纳税人的义务

注意:纳税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掌握特殊困难的具体情况: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三)掌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1.注意与税款无关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按一定额度处罚。

注意与税款有关的处罚,按未缴少缴税款的倍数处罚。

2.注意欠税、偷税、抗税、骗税的区别及其处罚措施

尤其注意偷税的概念与处罚,可能出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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