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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涉税鉴证报告
一、涉税鉴证报告的基本结构(熟悉)
涉税鉴证报告:一般由文头、正文和报告日期三部分组成。
文头由出具单位名称和文号组成。
正文应当包括:(1)标题,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鉴证事项+鉴证报告”;(2)收件人;(3)引言段;(4)审核过程及实施情况;(5)提出鉴证结论或鉴证意见;(6)报告的其他要素。包括税务师事务所所长和注册税务师的签名或盖章,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
报告日期是鉴证报告经过草拟、复核和签发后,形成正式报告交由委托方或其他使用人的日期。
二、涉税鉴证报告的出具规范(熟悉):真实、合法
涉税鉴证报告根据审核鉴证的情况不同,分为鉴证结论和鉴证意见。
(一)提出鉴证结论的涉税鉴证报告
1.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
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应当以积极方式提出鉴证结论,对鉴证对象信息提供合理保证。
2.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
涉税鉴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税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熟悉)
(1)涉税鉴证的部分事项因税收法律、法规及其具体政策规定或执行时间不够明确处理不当;
(2)经过咨询或询证,对鉴证事项所涉及的具体税收政策在理解上与税收执法人员存在分歧,需要提请税务机关裁定;
(3)部分涉税事项因审核范围受到限制,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虽然影响较大,但不至于出具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报告。
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应当以适当方式提出鉴证结论,对鉴证对象信息提供合理保证,并对不能确认具体金额的部分涉税签证事项予以说明,以便提请使用者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