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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接受捐赠资产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根据税法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将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确认为捐赠收入计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金额较大(接受捐赠的所得占应纳税所得总额50%及以上的),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纳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以教材P77例6-5,A企业接受乙企业捐赠的注塑机一台,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设备价款100000元,配套模具价款4000元。增值税税额分别为17000元和680元。
A企业接受捐赠资产时应当作:
借:固定资产 117000
低值易耗品 4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80
贷:营业外收入 121680
假设企业符合按5年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条件,那么,应当是在接受捐赠的当年末做一笔
借:所得税费用 32123.52 (121680/5×4×33%)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32123.52 (121680/5×4×33%)
在以后2~5年的每年末做:
借:所得税费用 当年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33%
递延所得税负债 8030.88(121680/5×1×33%)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当年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33%+ 803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