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跌价准备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2013-02-26 11:10:48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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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准备、风险准备或工资准备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各种形式的准备金会使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有一定差异,下面以存货跌价准备为例(为方便起见,假设了一种产品的存货跌价准备在连续3年的变动情况),分析说明准备金的所得税处理。

例1: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12月31日A产品的账面成本为100万元,A产品的预计可变现净值为80万元,2008年12月31日A产品的预计可变现净值为70万元。2009年1月6日甲公司将A产品售出,A产品售价为70万元,货物已发出,货款已收到,以上售价均不含增值税。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简称存货准则)的规定,2007年12月31日甲公司A产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成本20万元,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0万元,账务处理为:

借:资产减值损失200000贷:存货跌价准备200000。

《通知》规定不得税前扣除,故2007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2008年12月31日A产品市场价格继续下跌,2008年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30万元,大于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20万元),应补提存货跌价准备10万元,账务处理为:借:资产减值损失100000贷:存货跌价准备100000。

《通知》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故2008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2009年1月6日产品销售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819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7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9000。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000

贷:库存商品1000000

借:存货跌价准备300000

贷:资产减值损失  300000。

按照《通知》规定产品销售时,不得结转存货跌价准备,故2009年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

综上所述,在存货价格持续下跌时,2007年~2009年共计调整应纳税所得额=200000+100000-300000=0(元)。

例2:假定该例中2008年A产品的预计可变现净值为90万元,2009年1月6日甲公司将A产品售出,售价为110万元,货物已发出,货款已收到,以上售价不含增值税。

2007年12月31日账务处理同例1。

2008年12月31日价格有所上升,依据存货准则的规定,2008年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0万元,小于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20万元),应转回存货跌价准备10万元。

借:存货跌价准备100000贷:资产减值损失100000。

按照《通知》规定不得转回存货跌价准备冲减管理费用,故2008年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2009年1月6日产品销售时,依据存货准则的规定,应结转的存货跌价准备,并且以余额冲减至零为限,账务处理为:

借:存货跌价准备100000贷:资产减值损失100000。

按照《通知》规定产品销售时,不得结转存货跌价准备,故2009年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综上所述,在上述情况下,2007年~2009年共计调整应纳税所得额=200000-100000-1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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