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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企业所得税是查账征收,年中预交了一部份税款,年末所得税汇算时,应纳所得额是负数,请问怎样退回多缴的税款?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3号)第五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少缴的所得税税额,应在下一年度内缴纳;纳税人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多预缴的所得税税额,在下一年度内抵缴。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您企业2007年度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2008年抵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