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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平顶山市的一个商贸一般纳税人企业,现购买取得固定资产增值税专用发票,问该业务能否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税[2007]75号] 规定:二、本办法适用于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电力业、采掘业、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本条所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是指:山西省的太原、大同、阳泉、长治;安徽省的合肥、马鞍山、蚌埠、芜湖、淮南;江西省的南昌、萍乡、景德镇、九江;河南省的郑州、洛阳、焦作、平顶山、开封;湖北省的武汉、黄石、襄樊、十堰和湖南省的长沙、株州、湘潭、衡阳。上述城市以行政区划为界。
本条所称为主,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采掘业、电力业、高新技术产业年销售额占其同期全部销售额50%(含50%)以上的纳税人。适用的具体行业范围见附件。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您公司是商贸企业,不能享受固定资产抵扣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