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付账款并入企业所得税问题

2013-02-27 14:17:14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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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应付账款超过几年并入利润交企业所得税,政策在哪?

2.应收账款贷方余额税收政策上有何规定?

3.土地使用权的摊销有何规定?

答:由于新所得税法以及实施条例出台后,一些相关的配套文件还没有出台,如果您企业的问题是汇算清缴时的问题,先就老政策回复您。

1、《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国税发[2004]360号)规定,超过3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帐款,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应收帐款发生的坏帐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

3、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给国家或其他纳税人的土地出让价款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并在不短于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间内平均摊销。如果是内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摊销;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的受益年限摊销;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如果是外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无形资产的摊销,应当采用直线法计算。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在协议、合同中规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该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是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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