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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实行新准则的单位,06年福利费有结余,07年汇算企业所得税时,是否需要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的规定:
一、关于职工福利费财务制度改革的衔接问题
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二)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如果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或者产权转让,则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转增资本公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