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是否必须实行新企业会计准则

2013-02-27 14:39:54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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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2008年是否必须实行新企业会计准则?

(2)按合同约定的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所得税和增值税纳税时间是不是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

答:1、企业是否执行新的会计准则在税收法规中未作规定,请贵公司按照会计方面的法规确定。

2、对于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223号)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对于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所以,贵公司可以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的时限确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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