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税税务代理实务第一章第4节注税师的执业规则

2013-11-22 13:08:04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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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税务代理实务第一章第4节注税师的执业规则

(一)注册税务师执业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1.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报告或者不当证明的;

2.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的;

3.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的要求,致使注册税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涉税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的表述的。

(二)注册税务师执业,应当按照业务规程确定的工作程序建立工作底稿、出具有关报告。

注册税务师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2.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3.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4.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有其他不实内容,而不予指明。

(三)注册税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1.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的股票、债券;

2.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3.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4.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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