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税税务代理实务第一章第5节对属于共同法律责任的处理

2013-11-22 13:10:43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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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税务代理实务第一章第5节对属于共同法律责任的处理

《民法通则》第六十七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根据这项规定,注册税务师与被代理人如果互相勾结、偷税抗税、共同违法,应按共同违法论处,双方都要承担法律责任。涉及刑事犯罪的,还要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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