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税税务代理实务第二章第3节纳税人的权利

2013-11-22 13:47:15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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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税务代理实务第二章第3节纳税人的权利

1.国家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优待

两类:扶持性减免税和困难性减免税。

2.申请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

3.依法申请收回多缴的税款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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