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税税务代理实务第二章第3节纳税人的义务

2013-11-22 13:48:09 字体放大:  

想要参加注册税务师考试的考生们,你们还在为找不到系统的复习资料而苦恼吗?看看精品学习网小编为您提供的“注税税务代理实务第二章第3节纳税人的义务”一文,你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

注税税务代理实务第二章第3节纳税人的义务

按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

延期缴税的审批权:省级税务机关(含计划单列市)。

延期缴税的最长期限:三个月。

特殊困难:(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申请延期纳税应报送资料,p32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例:某纳税人2月10日为应纳税款缴款期限,于1月31日申请延期缴纳,2月20日税务机关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若企业于2月20日当天缴纳此项税款,仍要加收10天的滞纳金。

8.必经复议--在纳税上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必须先复议,后诉讼。

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前提条件: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选择复议――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

通过阅读“注税税务代理实务第二章第3节纳税人的义务”这篇文章,小编相信考生们已经能够熟练的掌握该知识点,希望大家都考出好成绩。

相关推荐:

注税税务代理实务第二章第3节纳税人的权利

<--注册税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