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税税务代理实务第三章第2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

2013-11-22 14:03:15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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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税务代理实务第三章第2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管理规程

1.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商业企业除外),若当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1月底之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2、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局提出书面申请。

3.企业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手续。

4.商业经营新办企业和小规模企业,一般先认定为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经过3个月或半年时间的考核后,再转为正式的一般纳税人。

5.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原来的年应税销售额工业100万元以下和商业180万元以下分别降低为工业50万元以下和商业80万元以下。

(二)代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操作要点(掌握)

1、 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资料;了解企业是否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条件等,写出核查报告,送交国税局。

2、 区分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反映。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注册税务师应怎么办;认定为临时纳税人的,注册税务师应怎么办;

报送资料:企业设立的合同、章程、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报表和证件、已实现销售的情况、会计财务核算资料。

条件:可能实现或已实现的销售额、会计财务办法与制度、财务人员办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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