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税税务代理实务第六章第3节商品流通企业消费税的核算

2013-11-22 15:38:03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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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税务代理实务第六章第3节商品流通企业消费税的核算

自2009年5月1日起,对卷烟批发环节应从价征收5%的消费税。

(一)自购自销金银首饰应缴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纳税环节在零售环节。

1.一般金银首饰销售业务

2.以旧换新销售业务

企业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的按差价换算为收入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金银首饰的包装物缴纳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1.随同金银首饰销售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随同所销售的商品一并记入"主营业务收入"。因此,包装物收入应缴的消费税与金银首饰本身销售应缴的消费税应一并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2.随同金银首饰销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记入"其他业务收入",包装物收入应缴纳的消费税应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三)自购自用金银首饰应缴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 用于职工福利、奖励的金银首饰应缴纳的消费税。应记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例6-32]某珠宝店(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月将自产金项链150克奖励优秀职工,成本为15000元,当月同样金项链的零售价格为130元/克。则:

应纳消费税=130÷(1+17%)×150×5%=833.33(元)

应纳增值税=130÷(1+17%)×150×17%=2833.33(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19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6666.6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833.33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833.33

贷:应交税费--应缴消费税 833.33

新会计准则中会计科目及明细科目的规定赋予企业一定的灵活性,即在不违反准则及其解释的前提下,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会计科目及明细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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