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学习网为你收集整理,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营业税辅导技巧:分支机构注销增值税留抵额能否扣除,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问题】
分支机构注销,其增值税留抵额能否税前扣除?
【解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退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分支机构注销时,存货由分支移至总机构视同销售,留抵的税额作为分支机构进项税额在实现的销项税额中正常扣除,而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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