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注册税务师考试备考知识点总结: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2013-04-20 16:45:35 字体放大:  

鉴于考生们对注册税务师考试十分关注,我们编辑小组在此为大家搜集整理了“2013注册税务师考试备考知识点总结:税务行政复议范围”一文,供大家参考!

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必经复议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选择复议

(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三)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等

(四)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五)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六)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1.颁发税务登记证;

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行政赔偿;

4.行政奖励;

5.其它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七)税务机关作出的资格认定行为

(八)税务机关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十)税务机关作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十一)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十二)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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