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学习网收集整理了,2013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一》基础复习指导:销售额,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实行从价定率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销售额
(一)应税销售行为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分为销售和视同销售两类。下列情况均应作销售或视同销售,确定销售额(也包括销售数量),并按规定缴纳消费税:
1.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所有权的行为。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对于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可不计算销售额,不再征收消费税。
(二)销售额的确定(P195)
1.销售额的基本内容
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消费税但不包括增值税。
消费税价外费用的范围和内容与增值税价外费用的范围和内容一致。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款、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品牌使用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
一是承运部门开具给购买方的运费发票;
二是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P196)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以及价外费用)÷(1+增值税的税率或征收率)
2.包装物的计税问题
包装物计税规则见下图:
计税方式包装物状态
直接并入销售额计税①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②对酒类(除啤酒、黄酒)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逾期并入销售额计税对收取押金(酒类以外)的包装物,未到期押金不计税。但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12个月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注:啤酒的包装物押金不包括供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
【例题·多选题】下列包装物押金应征消费税的有()。
A.盛装黄酒的坛子,单独收取包装物押金,6个月后坛子收回,押金返还
B.盛装啤酒的容器,单独收取包装物押金,14个月后容器收回,押金返还
C.白酒专用的瓶子,单独收取包装物押金,2个月后瓶子收回,押金返还
D.装有啤酒的容器,单独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不再退还
【答案】BCD
【解析】考核包装物押金计征消费税的规定。对逾期未收回押金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12个月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选项BD正确;对酒类(除啤酒、黄酒)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选项C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