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税师后续教育培训暂行办法》修订说明

2010-12-01 12:35:39 字体放大:  

2001年9月6日中国税务咨询协会下发了《注册税务师后续教育培训暂行办法》。执行四年来,各地认真组织实施,取得了显著效果,总的看《暂行办法》基本符合实际,是可行的。但随着协会名称的变更和形势的发展变化,需要做一些必要的补充和完善。在充分征求了国家税务总局各方面的意见后,又召开了座谈会,听取了部分省、市税协领导和所长的意见。现对原办法几处主要修改说明如下:

一、由于协会已更名,凡原办法中的“中国税务咨询协会”,一律改为“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二、将《注册税务师后续教育培训暂行办法》改为《注册税务师后续教育管理办法》,即去掉“培训”、“暂行”四字,加入“管理”二字。

三、鉴于国家税务总局已经明确,要“积极发展代理业务,规范涉税鉴证类业务,拓展税务师事务所的发展空间。”因此,将原办法第二条的“注册税务师是依法接受委托从事税务代理业务专业技术人员”,修改为“注册税务师是依法接受委托从事涉税服务与涉税鉴证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为了使后续教育培训摆上重要议程,真正把它作为执业基础,将原办法第二条的“注册税务师必须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第三条合并,作为修订办法的第二条,改为“注册税务师必须具备较高的执业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后续教育应当贯穿于注册税务师的整个执业生涯”。

五、为了加强组织领导,保证注册税务师后续教育培训工作的有序开展,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特增写一条即第四条:为加强后续教育培训工作,要建立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地方协会和税务师事务所三个层次的教育培训制度。

六、根据中税协第三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新修订的协会章程,将“地区协会”一律改为“地方协会”。

七、在第十九条中增写了设置教育培训委员会,并具体规定了职责和任务。

八、在第二十条中增写了后续教育的实施与检查的内容。

九、在第二十二条中增写了税务师事务所其他从事涉税服务与涉税鉴证的从业人员,应参照对注册税务师的要求,积极参加后续教育培训的内容。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200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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