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失效]

2011-01-19 17:05:42 字体放大:  

第七章 税务检查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和代征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刁难。

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

第三十二条 税务机关根据需要,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车站、码头、机场以及交通要道处会同有关部门设置联合检查站(组);在未设联合检查站(组)的地方,如果确有必要 ,也可以单独设置税务检查站(组) ,执行税收稽查任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铁道、民航、邮电、金融等部门应当配合、协助。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到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提供劳务,必须持其原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发的税收管理证明,向所到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检查。

第三十四条 固定工商户在城乡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携带税务登记证或者税务机关核发的其它有关证件,亮证经营。

第八章 违章处理

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处理违章案件应当立案,查清事实,依法处理,并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除责令限期纠正外,可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注册登记和使用税务登记证的;

二、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纳税鉴定的;

三、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

四、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使用和保存帐务、票证的;

五、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供纳税资料的;

六、 拒绝接受税务机关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七条 对有漏税、欠税、偷税、抗税行为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 漏税:是指纳税人并非故意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对漏税者,税务机关应当令其限期照章补缴所漏税款;逾期未缴的 ,从漏税之日起 ,按日加收所漏税款5‰的滞纳金。

二、 欠税:是指纳税人因故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对欠税者,税务机关除令其限期照章补缴所欠税款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税款5‰的滞纳金。

三、 偷税:是指纳税人使用欺骗、隐瞒等手段逃避纳税的行为。对偷税者,税务机关除令其限期照章补缴所偷税款外,并处以所偷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指使、授意、怂恿偷税行为者,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 抗税:是指纳税人拒绝遵照税收法规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对抗税者,税务机关除令其限期照章补缴税款和处以所抗税款五倍以下罚款外 , 并可以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加罚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唆使、包庇、支持抗税行为者,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注册税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