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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包括自营建造和出包建造两种方式,应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一)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
1.企业通过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其入账价值应当按照建造该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确定,包括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直接机械施工费等。工程项目较多且工程支出较大的企业,应当按照工程项目的性质分别核算各工程项目的成本。
工程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应将该项工程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结转,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剩余的工程物资,如转作库存材料,按其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转作企业的库存材料;若材料存在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按减去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转作企业的库存材料。
2.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工程物资,减去保险公司、过失人赔偿部分后的余额,分别情况处理:如果工程项目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计入或冲减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如果工程项目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或营业外收入。
3.工程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因必须进行负荷联合试车而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其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实际售价或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所建造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王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暂估价值转入固定资产成本,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4.由于正常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报废或毁损,减去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或净收益,如果工程项目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计入或冲减继续施工的工程成本;如果工程项目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或冲减管理费用;不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或营业外收入。
如为非正常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报废或毁损,或在建工程项目全部报废或毁损,减去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或净收益,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或冲减管理费用;不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或营业外收入。
【例5】2007年1月,丙公司准备自行建造一座厂房,为此购入工程物资一批,价款为250 000元,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42 500元,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1月至6月,工程先后领用工程物资272 500元(含增值税额);剩余工程物资转为该公司的存货,其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领用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32 000元,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购进该批原材料时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 440元;辅助生产车间为工程提供有关劳务支出35 000元;应支付工程人员薪酬65 800元;6月底,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交付使用。假定丙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购入为工程准备的物资
借;工程物资 292 500
贷:银行存款 292 500
注:按照增值税转型的规定,进项税额42500元可以抵扣。
(2)工程领用物资
借:在建工程 272 500
贷:工程物资 272 500
(3)工程领用原材料
借:在建工程 37 440
贷:原材料 32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 440
注:按照增值税转型的规定,进项税额5440元无需转出。
(4)辅助生产车间为工程提供劳务支出
借:在建工程 35 000
贷: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 35 000
(5)计提工程人员薪酬
借:在建工程 65 8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65 800
(6)6月底,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交付使用
借:固定资产 410 740
贷:在建工程 410 740
(7)剩余工程物资转作存货
借:原材料 17 094.0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 905.98
贷:工程物资 20 000
注:按照增值税转型的规定,工程物资已不含税。
(二)出包方式建造固定资产
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通常均采用出包方式。企业通过出包方式建造固定资产,其入账价值应当按照建造该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确定,包括建筑工程支出、安装工程支出、在安装设备支出,以及需分摊计入的待摊支出。出包方式建造固定资产的具体支出,由建造承包商核算,“在建工程”科目实际成为企业与建造承包商的结算科目,企业将与建造承包商结算的工程价款作为工程成本,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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