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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会计实务 复习辅导:第十三章
第四节 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建造合同的类型
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资产或者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其中,所建造的资产主要包括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
建造合同分为两类:一类是固定造价合同;另一类是成本加成合同。
建造合同收入和成本的内容
(一)建造合同收入
建造合同收入包括合同中规定的初始收入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需要指出的是,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不构成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在合同中商定的合同总金额(即初始收入)。建造承包商不能随意确认这部分收入,只有在符合规定条件时才能构成合同总收入。
【例22】某建造承包商与一客户签订了一份金额为1 000万元的建造合同,建造一座电站。合同规定的建设期为1998年12月1日至2000年12月1日。同时,合同还规定,发电机由客户采购,于2000年9月1日前交付建造承包商安装。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客户并未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将发电机交付承包商。根据双方谈判的情况,客户同意向建造承包商支付延误工期款80万元(索赔收入)。
本例是索赔款形成收入的情形。根据索赔款形成收入的确认条件,建造承包商可以在2000年将因索赔而增加的收入80万元确认为合同收入的组成部分,即2000年该项建造合同的总收入应为1 080万元。但是,假如客户只同意支付延误工期款40万元,则只能将40万元计入该项合同总收入,即2000年该项建造合同总收入为1 040万元。假如客户不同意支付任何延误工期款,则不能将80万元计入合同总收入。
(二)建造合同成本
1.建造合同成本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2.直接费用是指为完成合同所发生的、可以直接计入合同成本核算对象的各项费用支出。直接费用包括四项费用:耗用的人工费用、耗用的材料费用、耗用的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用。
3. 间接费用是企业下属的施工单位或生产单位为组织生产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临时设施摊销费用和施工、生产单位管理人员薪酬、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财产保险费、工程保修费、排污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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