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级会计师财务管理考点:吸收直接投资

2013-09-22 17:31:30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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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类

1、吸收国家投资;2、吸收法人投资;3、合资经营;4、吸收社会公众投资

①吸收投入资本不以证券为媒介,是非股份制企业筹集权益资本的基本方式。

②吸收直接投资实际出资额中,注册资本部分,形成实收资本;超过注册资本部分属于资本溢价,形成资本公积。

(二)吸收直接投资的出资方式

包括:

1、以货币资产出资;2、以实物资产出资;3、以工业产权出资;4、以土地使用权出资;5、以特定债权出资

【提示】

1.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2.吸收工业产权等无形资产出资的风险较大。技术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会因其不断老化落后而导致实际价值不断减少甚至完全丧失。

3.《公司法》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4.公司法对无形资产出资比例没有明确限制,但《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另有规定,外资企业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作价应与国际通常的作价原则一致,作价金额不超过注册资本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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