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级经济法表格总结笔记: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2011-04-25 17:28:00 字体放大:  

【编者按】本文着重为参加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考生介绍了“2011年中级经济法表格总结笔记: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文章的特点是利用表格来概括所讲内容,一目了然,简洁明了,下面来看正文: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

股份发行 1.同次发行(不是同次的不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必须)相同。
2.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融,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即平价,溢价可以,折价不可以。
3.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即要记法人,不能记个人,如发起人是个人,要记发起人的姓名。
 
股份转让的限制 1.发起人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证对上市公司)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这些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这些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25%
3)这些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注意:上面三条是法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指经理,副经理,财务负债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4)公司章程规定可以对这些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3.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法定条件 1)减少注册资本:  减资→10日内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收购后,应自收购之日起10注销。
2)上市公司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合并→6个月内
股东大会作出合并分立决定,投反对票的小股东,可以请求公司在6个月内回购。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不是税前)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4.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接受以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如果接受,变成回购了,不能因为签买卖合同回购。因为只有4种法定情形才能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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