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合同法》的无效合同

2012-03-07 17:09:45 字体放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可撤销合同是: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此时是未危害国家利益)

效力待定合同是: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其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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