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备考指导: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2012-08-27 16:38:52 字体放大:  

 

精品学习为广大考生收集整理,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备考指导:公司法律制度概述,希望多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一)公司的种类

1.我国《公司法》所称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种公司主要存在以下区别:

表2.1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方式不同只能以发起方式设立既可以发起设立,也可以募集设立

股东人数限制不同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发起人数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且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出资证明形式不同以纸面记名方式的出资证明书为出资证明以纸面或无纸化的股票为出资证明,既可以采取记名方式,也可以采取无记名方式

股权转让方式不同股东之间可自由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除法律限制外,股票可以自由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票时,其他股东无优先购买权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同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10万元500万元

组织机构不同董事会、监事会并非必设机构董事会、监事会为必设机构

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程度不同两权分离程度较低,其股东往往通过出任经营职务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决定公司事务两权分离程度较高,法律对其规定较多的强制性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不同无限制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等要依法进行公开披露

2.分公司与子公司【★2011年简答题】

(1)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章程,没有独立的财产,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2)子公司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举例】将自然人甲比作一个公司,其四肢就相当于分公司,四肢是人身体的一部分,四肢实施的行为是由甲承担;其子女就相当于子公司,子女亦是独立的自然人,一人做事一人当,因此子女的责任由子女自己承担。

【链接】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均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这二者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二)公司法人财产权1.公司法人财产权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的财产虽然源于股东投资,但股东一旦将财产投入公司,便丧失对该财产的直接支配权利,只享有对公司的股权,由公司享有对该财产的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的权利,即法人财产权。

2.关于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重点)(1)对外投资

①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②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③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2)对外担保

①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非本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②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且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并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提示】“过半数”,不包括半数本身;“半数以上”(1/2以上),包括半数本身。

【例题1·单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为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由()作出决议。

A.总经理

B.董事会

C.监事会

D.股东会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公司法人财产权。根据规定,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