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备考指导:合资经营与合作经营的特点比较

2012-08-27 17:13:19 字体放大:  

 

精品学习为广大考生收集整理,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备考指导:合资经营与合作经营的特点比较,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合资经营与合作经营的特点比较

通过合作企业与合营企业特点的比较,有助于考生进一步掌握合作企业与合营企业的相关规定,这是考试试题中常见的考点。其具体内容详见下表所列:

表3.5合作企业与合营企业特点的比较

合营企业合作企业

合营方式不同股权式企业:按投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股权式)契约式企业:以合同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契约式)

组织形式不同具有中国法人资格,为有限责任公司如是中国法人,则为有限责任公司

如是非法人,则合作各方为合伙关系

投资回收方式不同外国合营者不得提前回收投资,期满后其固定资产由双方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在期满后其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条件下,外国合作者可以提前回收投资

经营管理机构不同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不设股东会和监事会具有多样性,即董事会制、联合管理委员会制、委托管理制

利润分配方式不同按投资比例分配净利润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分配净利润

【例题25·判断题】中外合作者选择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应当按照合作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利润分配。根据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契约式”的企业,无论采取何种组织形式,都是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利润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