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备考指导: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

2012-08-27 17:20:26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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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赔偿责任优先

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证券市场禁入责任【★2011年多选题】

1.市场禁入的限制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2.市场禁入的期限

(1)3至5年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3至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2)5至10年

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等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5至10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3)终身禁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人措施:

①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

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行为特别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

③组织、策划、领导或者实施重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活动的;

④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4)减轻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②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③受他人指使、胁迫有违法行为,且能主动交代违法行为的;

④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

本章小结

本章是难度比较大的一章,大量繁杂的条件都是一些硬性规定,虽然难以记忆,但还是有一定规律的,考生可以从证券主体与证券市场的关系作为主线进行掌握,从公司的成立到股份的发行,再到股票的上市涉及一系列的与证券市场相关的情况,包括股票上市条件、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公司上市后会涉及财务信息的披露等,都是有专门的规章文件进行规范的,另外大家务必要攻下一些难以理解知识点。例如,股票发行条件和上市条件、各类证券的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条件、上市公司收购的权益披露等,尤其以股票首发、股票增发等规定最为重要,另外本章还有各种百分比。从历年考试的情况来看,这些均是考试要点,需要记忆。

考生在学习本章时应注意把握三条线索:

一是各类证券的发行;

二是各类证券的交易;

三是上市公司收购(收购股份)。

对于重要的数字和规定要牢记,尤其要注意在综合题中的应用。本章是出主观题的重点章,每年都会单独或与公司法律制度结合以主观题形式出现,所以,学习本章一定要多花费时间对内容的综合运用进行训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