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精品学习网考研频道为大家收集整理了“中级会计师2012考试经济法第七章:抵免应纳税额”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抵免应纳税额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上述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专项税收优惠政策 过渡性税收优惠 过渡 性税收优惠,是指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且付诸施行后的特殊处理措施。
(一)《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即该法公布前已经完成登记注册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该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该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该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该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二)法律设置的特定地区的新设高新技术企业
(三)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四)实施企业税收过渡优惠政策的其他规定
1.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有关收入和扣除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有关规定计算享受税收优惠。
2.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3.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4.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5.居民企业取得《实施条例》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6.高新技术企业减低税率优惠属于变更适用条件的延续政策而未列入过渡策,因此,凡居民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2007年度及以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或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2008年及以后年度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2008年起不得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不适用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规定的过渡税率,而应自2008年度起适用25%的法定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