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第七章:免税收入

2012-10-12 16:55:37 字体放大:  

【编者按】精品学习网考研频道为大家收集整理了“2012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第七章:免税收入”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考题·多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收入中,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的有( )。(2010年)

A.财政拨款

B.国债利息

C.物资及现金溢余

D.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答疑编号3224070301]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免税收入。根据规定,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均属于不征税收入,而不是免税收入,因此选项A、D当选;企业资产溢余属于应当征税的其他收入,并非免税收入,因此选项C当选。

可以减免税的所得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企业从事上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1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三免三减半”。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计算公式为: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五)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