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2012-10-12 17:22:22 字体放大:  

【编者按】精品学习网考研频道为大家收集整理了“2012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只有特定的商品(14类)才征收消费税,具体包括: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

1.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2.对啤酒生产企业销售的啤酒,不得以向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销售的价格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而应当以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对外的销售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并依此确定该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

【解释】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按照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划分档次,上述包装物押金不包括供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

3.特殊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

(2)对菠萝啤酒、果啤、无醇啤酒,应按啤酒征收消费税。

(3)调味料酒不征收消费税。

(4)对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应当征收消费税。

(5)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6)高档手表的征收范围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

消费税的纳税环节(2011年单选题)

1.生产环节

(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的,在销售时纳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用于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视同销售,在移送使用时纳税。

【解释】(1)某卷烟厂将自己生产的烟丝连续生产卷烟,卷烟要缴纳消费税,烟丝不缴纳消费税;(2)某卷烟厂将自己生产的烟丝连续生产雪糕,由于雪糕不缴纳消费税,烟丝就必须缴纳消费税。

2.委托加工环节

(1)委托加工的界定

①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或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进行加工。

②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由受托方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而非委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征消费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征消费税。

(3)委托方是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4)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5)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解释】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了消费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6)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7)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8)受托方(提供加工劳务)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在计算增值税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不属于价外费用。

【案例】A企业委托B企业加工一批烟丝,已知,A企业提供的材料成本为100万元(不含税),支付给B企业的加工费为40万元(不含税),消费税税率为30%,B企业不销售同类烟丝。在本题中:(1)委托方A企业是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2)由于受托方B企业没有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应计算其组成计税价格,应缴纳消费税=(100+40)÷(1-30%)×30%=60(万元);(3)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向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果受托方为个人,则由委托方取回烟丝后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4)委托方提货的当天,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5)如果A企业取回烟丝后直接将烟丝销售给C企业,A企业应缴纳增值税,但无需缴纳消费税;(6)如果A企业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当期全部用于生产卷烟,A企业在销售卷烟时,应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在计算卷烟的消费税时,烟丝已经缴纳的60万元消费税准予抵扣);(7)受托方B企业提供加工劳务,应缴纳增值税,但代收代缴的60万元的消费税不属于价外费用,销项税额=40×17%=6.80(万元)。

【例题·单选题】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消费税纳税环节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2011年)

A.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的,在销售时纳税

B.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不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而用于其他方面的,在移送使用时纳税

C.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销售的,在销售时纳税

D.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但受托方为个人和个体工商户的除外

【答案】C

【解析】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销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