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精品学习网考研频道为大家收集整理了“2012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董事会的职权”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董事会的职权
(1)审议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
(2)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及其职权和待遇。
(3)修改企业章程等特别决议。
(4)对出资的对外转让作出决议。
【例题·多选题】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合营企业董事会职权的有( )。(2008年)
A.决定是否同意合营一方将其部分出资额转让给第三者
B.决定是否解聘合营企业副总经理
C.决定合营企业发展规划
D.决定合营企业的分立方案
【答案】ABCD
【解析】(1)选项A: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2)选项BC:合营企业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3)选项D:属于董事会的特别决议事项,肯定属于董事会的职权。
表3-5 不同类型董事会的比较
项 目 |
股份有限公司 |
合营企业 |
合作企业 |
董事会性质 |
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 |
最高权力机构 |
|
董事会人数 |
5~19人 |
不得少于3人 |
|
董事长 |
由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
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
会议频率 |
每年至少召开2次 |
每年至少召开1次 |
|
董事任期 |
不超过3年 |
4年 |
不超过3年 |
会议召开条件 |
过半数的董事出席 |
2/3以上的董事出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