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第三章:合营企业、合作企业的区别

2012-10-12 17:43:31 字体放大:  

【编者按】精品学习网考研频道为大家收集整理了“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第三章:合营企业、合作企业的区别”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合营企业、合作企业的区别

1.组织形式

(1)合营企业:均为有限责任公司

(2)合作企业取决于是否取得法人资格:具有法人资格的,其组织形式均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合作各方的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

2.出资比例

(1)合营企业: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2)合作企业取决于是否取得法人资格: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不受25%的限制

【解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并非“不受限制”,只是不受“25%”的限制。

3.组织机构

(1)合营企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

(2)合作企业: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董事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

【解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成立后,经合作各方一致同意,可以委托合作一方进行经营管理,另一方不参加管理;也可以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第三人经营管理。

4.收益分配

(1)合营企业(“股权式”企业):合营各方必须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损益

(2)合作企业(“契约式”企业):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合同的约定分配损益

【解释】合作企业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和出资比例取决于法人资格,但所有的合作企业均属于契约式企业,都按照合作合同的约定分配损益。

5.投资回收

(1)合营企业:外国合营者在合营期内不得先行回收投资,只能在企业解散清算后才能回收投资

(2)合作企业:如果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其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以先行回收投资

6.经营期限

(1)合营企业: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只有某些特殊行业必须约定合营期限

(2)合作企业:必须在合同中订明

7.董事长的产生方式不同

(1)合营企业: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2)合作企业: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8.董事的任期不同

(1)合营企业:4年

(2)合作企业:不超过3年

9.董事会的特别决议不同

(1)相同事项

①企业章程的修改

②合并、分立、解散

③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2)合作企业的特殊事项中华考试网(www.Examw。com)

①变更组织形式

②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

③合作企业委托第三人经营管理的

【解释】合作企业委托第三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一致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