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精品学习网考试频道小编为大家收集并整理了“2012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冲刺讲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1)国家取得的下列国有资本收入,以及下列收入的支出,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①从国家出资企业分得的利润;
②国有资产转让收入;
③从国家出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收入;
④其他国有资本收入。
(2)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四)违反《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法律责任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示1】上述规定是针对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包括“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主体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示2】重大损失:自免职之日起5年内;特别重大损失或5类经济性犯罪:终身。
【提示3】上述限制是“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如果担任“其他非国有性质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