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冲刺讲义:资本弱化规则

2012-11-09 14:10:26 来源:互联网 字体放大:  

【编者按】精品学习网考试频道小编为大家收集并整理了“2012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冲刺讲义:资本弱化规则”,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资本弱化规则

1.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提示】该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2.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

(1)金融企业(5:1)

(2)其他企业(2:1)

3.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提示】关联债资比例,是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从其全部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以下简称关联债权投资)占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的比例,关联债权投资包括关联方以各种形式提供担保的债权性投资。

【例题16·单选题】某企业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2008年按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从其关联方借款6800万元,发生借款利息408万元。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利息金额为(  )万元。

A.408

B.360

C.180

D.90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资本弱化规则。根据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另有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除金融企业外的其他企业为2:1。该企业的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不应超过3000×2=6000(万元),现借款6800万元,准予扣除的利息金额是6000万元产生的利息,即6000÷6800×408=3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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