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精品学习网考试频道小编为大家收集并整理了“2012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冲刺讲义:纳税地点”,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纳税地点
1.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企业登记注册)
(1)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
(2)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非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3)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