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中级会计经济法重点指导:外汇监督检查制度

2012-11-15 14:13:57 来源:互联网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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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监督检查制度

1.外汇监督检查权限

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对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2)进入涉嫌外汇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3)询问有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的机构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直接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4)查阅、复制与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直接有关的交易单证等资料;(5)查阅、复制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的当事人和直接有关的单位、个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文件,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6)经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或者省级外汇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查询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的当事人和直接有关的单位、个人的账户,但个人储蓄存款账户除外;(7)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冻结或者查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外汇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2.外汇监督检查程序

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证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证件的,被监督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3.外汇信息报告制度

(1)财会报告与统计报表制度

有外汇经营活动的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2)违法行为报告制度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客户有或涉嫌外汇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外汇管理机关报告。

(3)信息共享制度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为履行外汇管理职责,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通报外汇管理工作情况。

(4)外汇违法行为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外汇违法行为。

外汇管理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规定对举报人或者协助查处外汇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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